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

 1 2021 年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

 01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干预插手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过问规定》);2015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接触交往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02 《工作意见》是什么? 2020 年 11 月,为进一步推进政法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国家监委印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03 《实施办法》是什么? 2019 年 8 月 23 日,高检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04 《工作细则》是什么? 2020 年 4 月 9 日,高检院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05 “三个规定”的各自侧重点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一个较为科学的系统规定。“三个规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中办、国办印发的《干预插手规定》是针对领导干部层级,从外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制度规定。《过问规定》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规定。《干预插手规定》《过问规定》都是从体制内的角度来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接触交往规定》则是从体制外的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及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规范。

 06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主体指哪些? 《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聘用制书记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和挂职借调人员等)等人员。

 07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各方。

 08 “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中需要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三个规定”中需要填报的内容,仅指在司法办案中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实施办法”中需要填报的内容,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填报系统中区分为: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活动或案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亲友、熟人等过问案件)和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09 检务督察部门如何对重大事项填报情况进行监督?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应对下级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执行。在组织专项检务督察时,要把“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执行情况纳入监督重点。

 10

 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