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市协议书

友好城市协议书篇一:友好合作协议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作协议

甲方: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乙方:

一、合作的目的、意义

通过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双方增进了解,在业务、人才、旅游等方面形成资源互补,有利于相互学习、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共同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另外,双方的友好合作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举全国之力支援新疆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提高社会影响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合作原则和主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和的精神和共促事业发展的双赢原则,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互为对方提供学习考察、业务交流的平台。

三、合作形式和模式

(一)业务交流

根据双方工作特点可互为提供一定的经验和成果借鉴。在乙方具有优势的业务领域内,甲方积极引进乙方先进管理理念和成功经验,对其进行推广和应用。

1、从事业拓展入手,双方进行高层互访。

2、可以互派人员以跟班学习或挂职形式促进人员综合

监管水平与行政执法技能的交流

以上高层互访和业务交流,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人员培训

1、理念培育。在促事业发展的共性精神引领下,双方共促职工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强化职工开拓创新的精神,团结协作及市场竞争的意识,加快队伍思想观念的开创型转变,知识结构的复合型转变,综合素质的人才型转变。

2、业务技能培训。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可在对方的综合监管、行政执法、咨询服务等具体工作岗位承担工作,进行学习。每年一季度,双方根据需要提出书面通知,经协商后,于二季度实施。

(三)信息资源共享

对国家质检总局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精神及时沟通,了解双方工作动态,满足双方信息需求。

(四)参观考察

甲乙双方利用自己的特有资源,互通有无。每年一次互派人员进行参观考察活动。

四、合作范围和领域

(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方法、程序及成功经验,在实用法律条文及界限,执法过程遇到疑难问题所采取措施与方法。

(二)强化产品质量管理特别是食品和特种设备“两个安全”监管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有效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

产品违法行为的新方法、新手段。

(三)标准化、计量基础性工作的延伸。

(四)实现系统网络互联,开发技术软件、发挥信息化建设对事业发展上的技术支撑作用。

(五)队伍能力建设、教育培训。

五、合作效果

甲乙双方友好互助、共同发展,建立兄弟般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打造一个结合东西部地域、经济特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合作楷模。

七、其他

(一)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计划。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授权代表) 乙方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友好城市协议书篇二: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二○○二年二月修订执行)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并规范我国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使友好城市工作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友好城市”系指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城市与外国省(州、县、大区、道等)、城市之间建立的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双胞城市”)。

第三条 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以促进我国城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国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之间的了解和友谊,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开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繁荣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四条 开展友好城市工作要贯彻执行“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对外交往原则。

第五条 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主管,归口外交部领导。

第六条 地方的友好城市工作归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

第二章 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七条 我国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对象规定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

第八条 我国的省级地方政府以及对外开放城市可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省辖专区、市辖区、县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九条 相当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国地方政府和城市,可与我相应的省级地方政府和对外开放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省市不与外国市以下的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十条 选择结好对象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在探讨结好前,需征求全国对外友协及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

第十一条 与敏感或热点地区国家(名单由外交部确定)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总方针和有关国别政策。在探讨结好前,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地方省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需向上级批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城市(省、州、县、大区、道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根据本规定提供的范本(附后)起草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双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第十四条 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城市(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般不与外国 同一个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结好。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做法和我方的整体需要区别对待,各案处理。

第十五条 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需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双方地方政府指定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签署友好协议书的工作可通过人员互访完成,也可通过互寄协议书文本等其他方式分别签署完成。

第十六条 友好城市间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友好城市间的人员交流

第十七条 通过友好城市渠道派出的各种出国团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出访任务,并酌情吸收相应专业人员参加。要本着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少、小、精。严禁借友好城市交往之名,行公费出国旅游之实。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组派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出国团组,需报送全国对外友协审批。上述团组中如有省级领导人,需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市级领导人率领地方政府友好代表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领导人率领地方政府友好代表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由各地直接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抄全国对外友协。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组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需事先通报我驻该国使(领)馆。往访敏感热点地区国家的对口友好城市,需事先征求有关使(领)馆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组团参加友好城市国际组织或对口友好城市举办的多边国际会议,需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口友好城市政府友好代表团来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代表团中有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级以上人员、重要国际组织的主要领导或政界著名人士,需书面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同意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友好城市间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往要树立友好城市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切实抓好各个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的新途径。

第二十四条 友好城市间的往来要注意做好对口友好城市地方当权派的工作,在各阶层人士中广交朋友,为双方各领域的交流打好基础。

第二十五条 授予对口友好城市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当权者“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后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统一印制,并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授予对口友好城市(转 载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友好城市协议书)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当权者“荣誉市民”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友好城市间一般不搞周年纪念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结好周年时互致函、电祝贺。如确有必要,可利用逢五或逢十周年之机,开展一些有实质内容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友好城市间不得互设官方、半官方性质的常驻机构(经济实体或公司代表处除外),不得互派地方政府官员身份的常驻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对口友好城市商谈有关通航、边界等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事宜。

友好城市协议书篇三:友好旅游城市战略合作协议书

友好旅游城市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北京华美亚联信息技术研究院

亚太酒店联盟(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

乙方:

战略意义描述: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于APEC开幕式上提出:“时代需要大格局,大格局需要大智慧。亚太发展前景取决于今天的决断和行动,我们有责任为本地区人民创造和实现亚太梦想。”另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14年6月版《 2013世界旅游城市发展报告》绿皮书:亚太地区总体处于全球中等水平。亚太地区既是新型的旅游目的地,又是潜力巨大的客源地,就中国而言,原始生态旅游基地随处可见,专家预测未来的中国势必成为世界最具实力的世界旅游经济强国,为了推广这些资源政府每年大量资金消耗但效果并不明显,硬伤累累。优质的旅游资源深藏闺中无人问津,要破局,需格局。采用平台的优势,资源的力量,内容的升华,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带你嫁入豪门,锦上添花。

友好旅游城市描述: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由亚洲太平洋地区20多国过百家旅游城市自愿组成的联盟组织共同体,采用旅游无国界限定模式。它由一旅游城市(国家或省州、县)与另一相对应的旅游城市(国家或省州、县),以推动双城、多城联动,推动城市友谊、居民旅游交流,城市旅游影响力以及旅游资源互动开发为宗

旨,在签署正式友好旅游城市协议书后,双方城市积极开展在旅游、投资、城市设计、文化、环境保护和居民交流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我们称这种正式、综合、长期的友好关系或制度安排为友好旅游城市关系。

国际上有友好城市起步较早,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将为国际友好城市做好旅游经济的推手、帮手和助手。

旅游目的地及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与推广”,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合作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媒体推动,”引导带动能够带动的资源整合营销新机制,共同推进地方旅游目的地及旅游产品体系的建设与推广,丰富和优化地方旅游产品,引领和带动地方旅游客源的转型升级,实现地方旅游的科学发展,把地方旅游建设成为具备吸引众多游客的旅游度假目的地,把深藏闺阁中的处女地发挥旅游亮点,吸引客商投资、引导地方自主创业、带动地方民营经济、共同谱写生态自然新篇章。

二、合作机制

(一)资源申请加入友好旅游城市联盟,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友好旅游城市联盟大会一次。共同研究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推广、投资管理、共同开发等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二)建立双方联动协作机制,就乙方旅游目的地及旅游产品体系的建设与推广、旅游行业规范、旅游市场互动、旅游开发合作

等方面进行协作。

三、双方的责任

(一)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

利用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亚太酒店联盟及世界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和其他各国际国家所属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发挥“沟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基本功能配合推动乙方旅游经济发展,共同推进地方旅游目的地及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与推广。

1、在资源考察、度假地和特色景观旅游村镇的规划和开发方面,指导和支持乙方科学规划旅游目的地体系,科学配置乙方旅游产业要素,科学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2、在培育乙方旅游消费热点方面,大力支持并配合开发乙方旅游新产品、新线路、新业态,加快乙方旅游现有产品和线路的升级换代,满足和引导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多样性和个性化需求;

3、将乙方作为重点旅游目的地予以宣传推广,引导、鼓励旅行社将乙方纳入友好旅游城市联盟重点旅游线路;一是通过媒体向海内外公告乙方旅游新产品及其主创旅游企业,并在和亚太友好旅游城市千家媒体上不定期出现乙方内容挂网宣传;二是组织和亚太友好旅游城市合作的万家集团事业单位中传播和推介做到直线、多线有效传播联系;三是将这些新创的旅游线路产品印制成多种语言版本的宣传册和光盘,在和乙方合作期内的全方位360°C传播;四是通过亚太友好旅游城市以及亚太酒店联盟全球俱乐部五亿全球会员、

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国内外主流营销渠道,积极向国内外旅行商推广;

4、支持和帮助乙方引进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大型旅行商在乙方开办独资、合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销售渠道;

5、发挥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旅游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指导和支持乙方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推动乙方旅游个性化和人性化服务;

6、支持乙方推行诚信旅游,增强服务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文明、敬业、诚信”为准则,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创造安全、便利、规范、有序的乙方旅游消费环境,共同维护让游客“放心”而来、“顺心”而游、“称心”而归的乙方旅游整体环境。

(二)乙方城市

1、编制地方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乡村旅游、特色旅游精品旅游、旅游产品投资

2、全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乙方旅游业转型升级;

3、积极创新乙方旅游开发建设模式,实施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4、加大对旅游宣传促销的投入,实现旅游营销创新及游客倍增目标;

5、积极参与区域旅游合作,加快乙方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乙方旅游业跨越

式发展。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北京华美亚联信息技术研究院 亚太酒店联盟(亚太友好旅游城市联盟)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