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辅警考试必考知识点锦集

 2021 最新 辅警考试 必考 知识点锦集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经调解 未达成协议或者 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 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行政拘留; (四)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 必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

 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 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 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 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 必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四条 每年 4 4 月 月 5 15 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4. 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 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5.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 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 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 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 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 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 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 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 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6. 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 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 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 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 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 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 非工作时间,遇有其 职责范围内的 紧急情况, 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 必须服

 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 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抚恤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