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xx 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规性,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显化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县资委会)是本县议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事项的常设决策机构。

 第三条

 县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按照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六类)的管理,切实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资委会审议事项 1.研究制定全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2.负责土地征收、收购、储备、出让和土地资产运营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资产负债、资金运作、土地储备债券使用情况,监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运行。

 4.研究审议工业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报批、征收、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出让方式、前置条件设定、出让价格等)及供地政策。

 5.需提交县资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县资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由县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一般由常务副主任召集。

 第五条

 县资委会成员组成 1.县资委会设主任 1 名,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1 名,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 1 名,由分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2.县资委会成员分为常设成员和列席成员,常设成员为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县监委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委营商环境办、县审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成员根据情况,由议题相关的分管县领导、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会。

 第六条

 县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县资委会办公室职责为:

 1.负责县资委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县资委会会议议题受理、相关资料收集及审核。

 3.按要求筹备会议议程,组织召开会议及有关会务工作。

 4.负责县资委会会议议题汇报。

 5.负责起草县资委会会议纪要,并印送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6.督促落实县资委会研究确定的事项。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进。

 7.负责县资委会工作经费年度计划编制和经费申请工作。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和经费开支安排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县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县资委会审议程序 1.申请。议题提交单位向县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对议题进行把关。

 2.受理。县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议题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3.征求意见。议题涉及相关部门的,县资委会办公室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征求部门意见,部门回复意见经其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送达后 3 日内部门未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4.议题审定。县资委会办公室对需上会研究议题形成初步意见,经县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主任、主任审定。

 5.会议召开。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召开会议。县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议题汇报工作,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对议题进行汇报。会议对提交的议题进行集中研究,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6.纪要签发。县资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由县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县资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审签后,报县资委会主任签发。

 第八条

 严格议题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县资委会研究:

 1.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议题; 2.未按程序申报的议题; 3.涉及多个部门未形成主流意见的议题; 4.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议题。

 第九条

 严肃会议纪律 1.县资委会参会成员履行签到手续,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经主持会议的县资委会领导同意,可委托单位分管副职参加。

 2.县资委会办公室负责维持会场纪律,无关人员不得参加或在会场停留,参会人员不得泄露决策过程和结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 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

 件

 xx 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