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发包方 :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以下简称乙方) )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

 施工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法》和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以及建筑施工的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本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化工行业的安全法规和国家建筑行业的安全法规。

 第二条、甲方负责人对乙方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乙方安全资质和安全人员符合要求。

 第三条、甲方在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存档。

 第四条、甲方负责审查乙方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提供的安全制度是否齐全,对审查合格的才能签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甲方人员对乙方施工安全工作具有监督、检查、指导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安全人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在检查后的五天内下达安全整改意见通知书。

 第七条、甲方安全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具有及时制止的权利,乙方人员必须服从并改正。

 第八条、甲方应督促乙方文明施工和管理,保证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第九条、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组织情况、安全措施

 和安全设施情况报交甲方审查,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工。

 第十条、乙方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将检查、检验情况汇报给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在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地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的方面情况交底,使参加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均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及其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在施工中,严禁使用未成年的童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第十三条、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当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况时必须立即停工并向甲方施工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五条、为确保安全施工,乙方必须按工序作业、合理组织、文明施工。按安全施工的措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施工现场要保证消防用水、施工用电的安全可靠,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乙方应在施工现场悬挂明显的各种安全栏、安全标志。现场的坑、沟等应及时回填、清理或加盖,必要时应防护栏。设备、材料、机械放置整齐有序,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高处施工要架设安全网。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的监督、检查和促进施工安全管理,乙方自愿用工程进度款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用于安全施工的风险抵押、安全管理考核、处罚的款项。

 第十九条、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处罚内容有:

 1、乙方没有办理安全施工许可手续就自主开工,从工程款中罚款壹万元。

 2、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每发生一次,从工程款中罚款伍仟元;由于拒绝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伤及一人从工程款中罚款伍仟元,发生伤及三人至五人的从工程款中罚款壹万元,发生五人

 以上的群伤事故,从工程款中罚款贰万元。

 3、乙方在受到甲方发出的安全施工整改意见时,不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从工程款中罚款伍仟元至壹万元。

 4、乙方在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悬挂安全标示或安全标志不明显,从工程款中罚款贰仟元。

 5、施工现场,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时,甲方制止不听仍然继续违章施工时,甲方有权停止其工作,并从工程款中罚款贰仟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事故或未遂事故以及施工的安全情况时不立即停工,不向甲方报告,从工程款中罚款贰仟元。

 7、乙方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次扣款 50元。

 8、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除按本合同处理外,还可以根据甲方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管理条例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甲方不履行自己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造成安全事故时,不得对乙方进行处罚。但是甲方已实施职责,而乙方疏忽大意,违规施工,造成事故时,乙方不仅要承担事故责任和一切损失,而且必须接受甲方给予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自己内部的安全管理及处罚由乙方自己制定,并报甲方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附本若干份,具有正本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签订后即生效,有效期和主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同步。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

 代表:

 代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