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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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篇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100831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

(2010年8月31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信息披露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二、公告发行核准结果

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三、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一)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二)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三)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公司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应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说明资产、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五)在验资完成后,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如适用)。备案完成后,本所方准予上市。

(六)公司应及时办理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四、办理股份登记和托管手续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上市公司应联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咨询登记托管事宜,领取《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

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和托管手(转 载 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续,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新增股份上市

对于非公开发行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在完成验资、证监会备案后,可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在完成全部资产、负债的过户(或做出相关安排)后,可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对于公开发行的,在完成公开发行及登记程序后,可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办理新增股份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包括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有权部门要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提交相关问题的问询文件和回复文件。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承销保荐协议》、《上市保荐书》,保荐代表人分别签署的《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现金认购适用);

(五)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认购适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资产、负债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增发股份登记证明》;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十一)发行对象、上市公司等在本次发行中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承诺公告》(如适用);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披露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

(一)披露内容及披露方式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9号-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指引》披露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具体披露文件及披露方式的要求如下:

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如出现相关发行对象触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披露和报告义务情形的,该发行对象应当同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二)《承诺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自公司刊登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起,公司或控股股东、发行对象等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做出过相关承诺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业绩承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持股份、设定最低减持股份价格、本次资产注入或负债转移未尽事宜后续措施等,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承诺公告》。

《承诺公告》应当按照承诺主体、承诺事项,逐项披露承诺事项,如已部分履行的,应当同时披露履行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篇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39号)(2015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格式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

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第7号

第8号

第9号

第10号

第11号

第12号

第13号

第14号

第15号

第16号

第17号

第18号

第19号

第20号

第21号

第22号

第23号

第24号

第25号

第26号

第27号

第28号

第29号

第30号

第31号

第32号

第33号

第34号

第35号

第36号

第37号

第38号

第39号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臵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

(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

(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

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

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深交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

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深交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

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

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臵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3.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董事会应当说

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篇三:招股说明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

2010-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除控股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文宝、叶兴针、郑景旺、林登秀、谢香镇5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8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0】33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年12月15日 3、股票简称:永辉超市 4、股票代码:60193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767,900,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0,000,000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公司控股股东张轩松、张轩宁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控股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汇银投资、民生超市、郑文宝、叶兴针、谢香镇、黄纪雨、郑景旺、林登秀、张天云、张枝龙均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文宝、叶兴针、郑景旺、林登秀、谢香镇5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22,000,000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88,0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0年12月15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共有董事9名,列表如下:

(2)监事

本公司共有监事5名,列表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7名,列表如下: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表:

(1)直接持股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张轩松先生和张轩宁先生为兄弟关系,2010年3月10日上述两人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任一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双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十日前,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