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位请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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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单位请假条例篇一:劳动法对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

下的津贴;

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

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

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

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

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 无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

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

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重庆市单位请假条例篇二: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重庆市单位请假条例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重庆市单位请假条例篇三: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请事假及其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重大校〔2006〕81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请事假

及其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同意下发《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请事假及其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职工 事假 待遇 规定 重庆大学人事处 2006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85份)

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请事假

及其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教职工勤奋工作,在实行《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号)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文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对重庆大学教职工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第二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者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岗位劳酬(日岗位劳酬=月标准÷22,下同),其基本工资照发。

第五条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岗位劳酬,并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教职工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上述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提出调离或辞职未经学校批准即擅自离岗以及不假离岗等)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并停发岗位劳酬,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规定作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工旷工事项未在当月底前及时上报的单位,学校将对当事人在旷工期间已领取的工资及其有关岗位劳酬从所在单位的岗位劳酬总额中扣除。对教职工旷工超过15天(出国逾期未归为三个月)不上报学校的单位,年终单位工作考评作相应扣分。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与《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号)有出入的从本规定;若今后上级部门作出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