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具结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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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具结悔过书篇一: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

偷窃具结悔过书篇二: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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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具结悔过书篇三:曲靖市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典型刑事案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9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全市范围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和失信信用惩戒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龙口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摘要】

200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与其经营的龙口市黄城某蛋糕店其员工安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判令某蛋糕店给付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3902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金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于2013年6月将其经营的某蛋糕店的名称变更为龙口市黄城某某蛋糕店,并将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变更为其亲属金某某。

申请执行人安某于2013年7月4日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8月27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五日。释放后,被告人金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告人金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12月15日将案移交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12月18日对被告人金某依法传唤,被告人金某于2014年12月24日将赔偿款交于法院,后于2015年1月8日携带交款凭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7月28日,龙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龙口市人民法院近年来首例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典型意义】

被告人金某采取转移其名下财产的手段,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2:新举措 让老板不再“逍遥”

执行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13日,王某诉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进入了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莱州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然而,在其后的日子里,被执行人就象从人间消失了一样,电话不接,传票传唤不到,案件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后经查实,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竟于2015年9月21日,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2015年11月,最高法院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也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此规定,莱州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几天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接了一单生意,在出差乘飞机时因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航空公司拒绝出售机票,“老板”傻了眼,眼看一单生意“瞎了”,“老板”厚着脸皮找到执行人员,承认了错误,积极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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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失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无法通过最高院失信网进行限制。近期,最高法院失信名单库录入内容中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实际上是把失信制度直接运用到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上,这对于推进企业法人履行判决义务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案例3:惩戒 让他们不再“任性”

执行法院:烟台市芝罘区法院

执行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典型案例】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初某、王某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标的额共3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只履行了4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各一套,但因系生活需要暂时无法处分。该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两被执行人均在烟台打工,处处不便,经反复考虑,主动联系执行人员,于2015年11月3日给付了18万余元,申请人放弃了余额追索。

【典型意义】

通过最显眼的方式将老赖曝光于阳光下,对他们的信用、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等进行全方位挤压,让其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最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脚下无路。这是老赖们主动履行的原因,也是曝光制度的意义所在。

案例4:失信 显些毁了出国梦

执行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于某、刘某诉被告尹某、尹某某(被告尹某之父)、刘某(被告尹某之母)财产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由于被告尹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尹某某、刘某承担赔偿原告损失15668元。判决生效后,尹某某与刘某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原告于某、刘某于2009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某、尹某某常年居住在外地,法院虽多次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后,龙口法院将被执行人尹某及其父母尹某某、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录入到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近期,被执行人尹某计划出国留学,各项留学手续业已办理完毕,正当准备购买机票时,却被告知因其本人及父母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航空部门拒绝出售机票,出国计划随之泡汤。至此,被执行人尹某及其父母尹某某、刘某认识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后果。

尹某某、刘某来到龙口法院,承认错误并主动联系申请人于某、刘某,履行了拖延近五年的债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龙口法院鉴于三被执行人能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义务,又考虑到被执行人尹某未来的个人发展,在对其进行警告与训诫的基础上,要求被执行人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反复告知劝说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但亲身经历拒不履行的后果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这足以显示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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