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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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杜培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五年工作情况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省高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2556件,办结61268件。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1906件,办结11795件。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线。五年来,全市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的政治方向,紧跟市委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征,努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针对我市资源整合和城镇化过程的特点,认

真贯彻省法院《关于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市委有关决议,加大了司法研究和审判的力度,提高了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意识。增强审判工作的科学性,通过与企业、社区、乡村联系、走访座谈、协调案件等,及时了解司法需求,认真听取审判建议,主动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依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 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28816件,涉及标的金额约47亿元。高度重视与民生有关的案件,审结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案18247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妥善处理合同类案10569件,其中审结贷款、证券、股权转让类案7858件,促进了资金的健康流转和经济有序发展。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清算等案件,指导有关部门安臵职工,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通过审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案件,加大了对我市知名企业的依法保护。依法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各类涉农案件,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审理涉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案77件,保障了我市“碧水蓝天”工程的推进。

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全市法院把推进“平安晋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五年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8252件,判决犯罪分子11599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

童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犯罪案2510件,判处罪犯4481人;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贩毒、赌博、涉黄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277件,判处罪犯451人;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9件,维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突出重点,抓好大要案审判。对绑架杀人的马晋敏、为泄私愤开车致三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张雪庆判处死刑,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审理了社会反响强烈的城区苗匠“3?18”矿难案和泽州县大东沟镇坪头村砖场工头柴新山殴打农民工致死案,为我市整顿矿业安全生产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成为全国法院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全力促进和谐行政。行政审判工作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和维护并重的原则,妥善解决“官民”争议。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419件,其中,市中院审结行政一、二审案173件。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撤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1004件,努力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及时得到赔偿,五年共受理国家赔偿案4件,审结4件。

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促进能动司法

强化诉讼服务,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五年来,市中院坚

持开展“阳光立案”活动,通过规范立案秩序,健全立案制度,组织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司法救助等制度,实行诉讼指南、风险提示、排期开庭、案件催办等措施,开展“一站式”服务,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加大对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力度,共减、免、缓诉讼费111.8万元,确保有困难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

突出调判结合,优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审判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家庭关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房屋权利等类型案件,坚决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婚姻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慎重处理劳动争议、工伤认定、欠资欠薪等涉特殊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案件。面对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我们加大公开审判的力度,规范庭审秩序,严格证据规则,一、二审案件开庭率都达到100%。在审判中突出“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等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诉讼调解的多种方式,把调解程序延伸到三大诉讼全过程。通过表彰调解能手、全员参与等措施,使全市民事案件调撤率逐年上升,2010年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50.8%,民事二审案件的调撤率达27.9%。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去年,市中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全部或者部分调解的占审结案件的57.8%。积极采取执行和解新措施,执行案件和

解率达到19.6%。探索行政诉讼调解解决新方法,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或撤诉,行政非诉案协调和解率达37.5%。陵川法院建立“茶座调解室”,沁水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和判后释疑”活动,其他基层法院也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对抗的措施,有效促进了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全市法院较好地把握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坚持宽严适度、以宽促和、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进行赔偿,有立功、自首等悔改表现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9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注重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为450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探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阳光”程序,共审理减刑假释案4136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精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五年来,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信访接待力量,改善信访接待环境,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制度。探索建立了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责任通报制,“四定一包”责任制;认真开展了“两案三评一访”活动;针对性地采取了信访预约接待、信访听证等措施,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二:宣城市中院关于审理道交案件若干意见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

一、诉讼主体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依法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的,或者在同一保险公司又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列为被告;

(二)机动车仅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名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存在多个侵权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义务人,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其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追加,但在确定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将该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予以扣除。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名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予以追加的,则不予追加。

第五条 同一交通事故致两方(含两方)及以上当事人损害的,该两方以上当事人不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部分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两人以上损害的,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分别在本市不同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统一审理,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告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相关赔偿权利人的有关情形,并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或相关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赔偿权利的,则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或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

额内对已起诉的受害人或者相关赔偿权利人予以赔偿,不为不起诉的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预留份额。若有受害人治疗未终结,伤残难以确定,暂不能起诉的,应中止案件审理,待该受害人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二、赔偿责任主体

第六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与挂靠单位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 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份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份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从事道路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对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照

第七条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或租赁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借用人或者租赁人予以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或者出租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或者出租车辆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二) 借用人或者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其他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者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三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的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管人、

维修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学习驾驶人员在驾驶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驾驶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人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而未作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驾驶自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雇佣驾驶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过失,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存在无证驾驶、无证行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或者明知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之一。

(四)因本次事故被吊销驾驶执照的

第二十条 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

(二)受害人按规定免票的

第二十一条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购买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押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投交强险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投交强险属投保义务人责任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盗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或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登记车主不能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被盗证据的,不能免责。

使用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提供车辆被盗、被抢证据的,不能免责。

三、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或机动车强制保险已失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使用人对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额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驾驶员、乘客)、被保险人。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内或车厢内的人员。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负证明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对赔偿项目区分项目限额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分项在限额内判决赔偿。

第三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起诉时未作选择的,一审人民法院应予释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

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有非医保用药免赔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医疗用药清单,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用药免赔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带有挂车并分别投保了主车、挂车保险的,受害人主张在主车、挂车保险限额之和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其比例可按照下列意见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可以在60-90%之间确定,一般以70%赔偿;

(三)负次要责任的,可在10-40%之间确定,一般以30%为宜;

(四)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责任;

(五)不负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其赔偿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

(七)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一般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以参照前款意见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可以按照下列意见分担: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承担5%;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承担10%;

(二)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左右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承担60%左右的赔偿责任:

(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可根据具体条件,机动车一方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标准与内容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划分标准,一般应以当事人户口簿的注明为准。

受害人户籍登记在农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三: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长法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长法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人员提出意见。

2007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推进“学习型、精品型、管理型、文明型、标准型”人民法院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着力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构建和谐安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全年共受理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29071件,审执结26984件,结案率92 8%,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4687件,审执结4478件,结案率95 5%。

(一)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全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118件,审结3869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589件,审结560件。全市法院共判处犯罪分子532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647人。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年审结此类一审案件1044件,判处犯罪分子2026人。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郑伟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判处主犯郑伟有期徒刑14年,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推进了我市平安建设工作的开展。

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惩处力度,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伪造货币、制假售假等破坏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全年审结此类案件112件,判处犯罪分子170人。

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力度,共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161件,判处犯罪分子209人。如通过对安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原局长索好玺受贿等案件的审理,促进了我市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积极参与平安安阳建设。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工作,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和定期到学校、社区上法制课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坚持“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409件,促进了罪犯改造;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减少犯罪和纠纷的发生。

(二)大力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的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6951件,审结15242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192件,审结2050件。

认真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加大涉农案件审理力度,共审结农村土地承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68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4016件,促进了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妥善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3661件,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有关民生的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460件,服务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继续做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等专项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林州市人民法院被全国老龄委、公安部、司法部命名为“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

认真审理涉及经济发展的案件。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企业改制、承包、租赁、转让等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176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切实做好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共审执结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66件,标的金额3 1亿元,维护了金融秩序,保障了金融安全;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6629件,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0件,促进了创新型安阳战略的实施;加大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26件,安置职工10000余人,安排职工再就业2000余人,促进了社会稳定,2月22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以《安阳破产案件无震荡》为题,报道了我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做法。

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和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52 3%,人民法庭调解撤诉率达67 8%。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安阳县人民法院许家沟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三)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市法院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06件,审结651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99件,审结185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完善国家赔偿请求权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加强国家赔偿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在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职能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件,决定赔偿4件,赔偿金额38 8万元,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全市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全年共受理各类再审案件587件,审结489件,其中,维持163件,发还、改判或部分改判120件,调解及作其他处理206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57件,其中,维持17件,发还、改判或部分改判19件,调解及作其他处理21件。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发还、改判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经常性监督。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力度,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召开座谈会、开展审判业务调研、组织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提高司法水平。

(五)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坚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全年受理执行案件5887件,执结5813件(含申请人申领债权凭证案件1126件和中止执行案件263件),执结率98 7%,执结标的金额7 4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98件,执结274件,执结率91 9%,执结标的金额5 4亿元。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公开执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了特困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共发放救助资金41万元,对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及时给予救助,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通过加强执行工作,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切实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全市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审判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市法院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专项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大讨论、“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等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审判指导思想进一步端正,审判作风进一步改进。继续坚持位次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促进了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涌现出了以“全国优秀法院”滑县人民法院、一等功集体林州市人民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王玉清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全市法院有106个集体和195名个人受到市级表彰,有74个集体和60名个人受到省级表彰,有4个集体和1名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

(二)继续狠抓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岗位培训,组织开展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报告会、专题研讨会25次,分批、分层次对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继续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办了在职法学研究生班、与北京大学联办了法律专业本科班,鼓励、支持法官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法官的学历层次有了较大提升。

(三)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规范司法礼仪,对庭审活动和法官的言行仪表等提出明确要求,法官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全面落实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认真评查改判、发还等案件132件,对其

中6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4件属认识问题,2件有待错案确认;聘请廉政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钱物和吃请等“五条禁令”,严肃审判和执行工作纪律,对在集中接访、群众举报、案件评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追究。全市法院共对5起5人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市法院完善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建设机制,建立了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关心支持下,面积近3 8万平方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投入使用,不仅为法院干警提供了一个符合现代审判、办公要求的工作场所,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诉讼环境。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办案、装备专款1234万元,用于补助全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有效缓解了办案经费困难。同时,新建、改建了5个人民法庭,全市35个基层法庭中有18个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

全市法院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的观念,坚持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实到审判和执行工作各个环节。

(一)认真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全市法院继续推行远程立案,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立案不方便问题;坚持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对简易民事案件,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及时调处纠纷;推行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等便民措施,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扩大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二)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实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通过采取集中接访、带案下访等措施,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和领导包案等工作制度,制定了《排查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了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逐案进行督查指导,定期进行通报,确保案件尽快办结;深入开展进京非正常访案件集中整治活动,采取“四定一包”措施,即“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包处理”,解决了一大批老大难问题,涉诉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全市法院共受理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交办进京非正常访案件10批34件,全部及时办结。

(三)进一步关注民生,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36 6万元,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四、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注重就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同时,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方

面监督。积极参与市人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评价活动和司法案件评查活动,认真搞好自查和整改,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2007年,全市法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件、政协委员提案3件、人大代表关注案件44件,办理领导、监督机关要求报告结果案件55件,走访人大代表289人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40次,邀请25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74起案件的审理,邀请2(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帮助的结果,是市政府、市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存在着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现象;少数法官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不够高;个别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端正,还存在特权思想;涉诉信访案件突出,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追究不到位;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物质装备落后、“两庭”建设经费缺口较大等问题仍然是制约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也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继续给予关心、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