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中担保书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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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担保书的法律效应篇一:个人担保书有法律效应

个 人 担 保 书: 承您与(以下简称“借款人”)已签订的《》(编号: )

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统称“主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担保您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

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

为您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 本人同意您与借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对主合同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 本人同意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您负有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您所受的全部损失

及您实现债权而支出或可能支出的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同时,本

人承诺:同意并接受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币种、利率、履行期限,以及借款人经

您同意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等变更。

三、 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您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应付款项,您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有权直接向

本人进行追偿。不论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您有

权优先要求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人在此承诺并不因主合同有担保物而对您提出相

关“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如您放弃行使对其他担保物(包括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

他保证人的担保权利,本人仍按本担保书的约定承担借款人所应负的全部债务。本人保证在

收到您书面索款通知后立即无条件按照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将相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您

指定的账户内。

四、 本人确认,本人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清偿责任,本人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 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

券);

2 夫妻共同财产中本人的个人财产; 3 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或转让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

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五、 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您所负的所有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 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您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逾期利息等概由本人承担。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担保书,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

人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七、 本担保书是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担保书,其效力不受下述事件的影响,无论该等事件是否事先通知本人:

1 本担保书所涉当事人各自的姓名或名称、职务或身份、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 2 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3 主合同发生任何修订、变更或补充等。

八、 本人承诺,若本人在借款人履行完毕主合同(转 载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非法集资中担保书的法律效应)项下的所有债务前亦对借款人享有债权,本人在此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放弃优先于您向借款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

人对本人负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2 借款人将其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 3 若借款人因向本保证人履行债务而向本保证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一经您要求,本保 证人应立即全额支付给您;

4 在借款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本保证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任何资产或 款项,应视为代您取得,一经您要求,本保证人将立即全额归还给您。

九、 本人对依据本担保书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您实际足额收到本担保书规定的您应得款

项。

十、 您给予借款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担保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您依本担保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

为您对本担保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十一、 本担保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您有权在自行决定接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

来提供的任何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

时无需通知本人。任何情况下,本人均应按照本担保书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

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十二、 本人在此确认,若您将主合同或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人亦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对您的受让人、继受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您的书面同意,

本人向第三人转让本担保书项下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十三、 本担保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

提交至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 十四、 本担保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

保证对本担保书中的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五、 本担保书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您的书面同意。十六、 送达条款。本人确认本担保书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有效的通讯地址,本人的联

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您,若本人未及时向您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的,您或您的受托人均可向本担保书所记载的本人联系地址发出相关通知书或文件。您或

您的受托人发出前述通知或文件的,自发出日起满7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若您与本人之

间的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下述地址亦作为本人接收各项诉讼或仲裁文件的联系地址。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人系保证人之配偶,对本保证书所涉保证人之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还款担保等责任均

无异议,本人愿共同履行。保证人配偶签字:保证人

配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篇二:个人担保书担 保 书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人自愿为购机人或承租人与贵公司因购买或融资租赁沃尔沃挖 掘机(机型、机号为 )所签订的编号为 《合同》、编

号为 《补充协议》、编号为 《借款合同》、编号为《委

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上述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为贵司为 代垫融资租金保证责任提供连带责任 的反担保。

本人担保购机人或承租人 确有稳定足够的正当收入,且信用良 好,确能履行与贵公司签订的主合同。本人担保购机人或承租人 在与贵公司签订主合同后,如出现不能 或不愿意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而使贵公司发生损失,或不能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致使贵公司代垫租金的,应贵公司要求,本人无条件保证履行连带担保义务,代为偿还贵公司全部款项及所需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 拖车费等),否则贵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本人所有财产。本人有义务并 愿意协助贵公司督促购机人或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一旦购机人或承租人 出现

未按主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行为导致贵公司的损失,本人将应贵公司要求, 代购机人或承租人 偿还已到期借款、代垫款本息及其他合理损失。 本人保证购机人或承租人向贵公司所交手续均属真实,如与事实情况不符, 造成贵公司损失时,贵公司有权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本人详细阅读了解《合同》、《补

充协议》《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等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对合同中各项内容确认无误。 本担保书自购机人或承租人 签收到前述沃尔沃挖掘机之日起 生效。

本人对连带担保的上述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并具法律效力。 连带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连带担保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日期:篇三:个人担保书担 保 书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自愿为 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

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

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 保证责任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

的费用等。

二、 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 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

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

任。

四、 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

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

务人追偿。

六、 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 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保证人(签字) 月日

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篇四:担保书个人版龙仕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担 保 书

致:龙仕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现谨承诺:

本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 与贵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

附件(合同号: )项下被担保人对贵公司所负一切债务提供以贵公司为受

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人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或其他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均受本担保书约束,承担

本担保项下全部担保责任。除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担保人转让本担保项下任何义务的行

为均无效。

如贵公司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本担保书项下担保债权转 让给他

人,本担保人仍然按照本担保书的约定条款对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签章:

日期: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签章:

日期: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签章:

日期:篇五:个人借款担保书 借款担保合同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担保人: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 于 年 月 日向借款人 提供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 年 月 日就该笔借款

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 。担保

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现向出借人保证如下:

一、本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

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

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 %(即相当于借款金额 %【人民币 元】的本金、

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担保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

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

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书

面要求还款通知后 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担保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

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

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出借

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担保人承担,担保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担保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

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非法集资中担保书的法律效应篇二:非法集资民刑交叉问题全面解读(2015)

非法集资民刑交叉问题全面解读(2015)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集资参与人不去报案,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终结后,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集资人?

6、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终结后,集资参与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房产销售、转让林权、代种植(养殖)、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为幌子实施的十种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非法集资是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因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必然大量涉及民事问题。比如民事借贷合同效力到底该如何确定?我们一起来看!

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民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1、主流观点对吗?

民间借贷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显然无效,由此担保当然无效。

如前一段时间,微信圈在大量转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天虹法官的《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一文提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2、各大支流如何显神通?

该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先看安徽省高院的观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再看浙江省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11期公布了《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

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

3、本人认为:

民事领域,维护交易秩序,尽可能确认合同有效力,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单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刑事领域首先考虑的是整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非法集资案件属于行政犯、法定犯,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是涉众型犯罪,国家首先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因此,非法集资案件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性质,而不能把某个借款行为与整个非法集资行为割裂开来单独认定处理。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已明确了国家的这一基本态度。

三、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

这要分情况而定。《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江苏省高院【2013年】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几种情况:

非法集资中担保书的法律效应篇三:参与非法集资不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2014-10-27

一是从事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11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二是企业以非法形式向社会集资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企业以非法形式向社会集资的,应当认定无效”。

三是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1998年国务院印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是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2008年银监会印发处非联发[2008]4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中第四十九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五是涉及非法集资案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今年3月25日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